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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蔬菜经济研究会章程(修改稿)

时间:2013/9/9 13:06:0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蔬菜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Research Institute  of Vegetable  Economy,缩写SRIVE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本市和临近区域蔬菜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区域、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菜篮子”、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以市场为依托,以研究为纽带,以信息为平台,以发展为基础,密切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菜篮子”的健康发展,确保城市供给。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普陀区华池路5851203室。

 

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作为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蔬菜及相关行业间的课题研究、节约评估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科学;

(二)按照会员需求,开展蔬菜及相关行业生产、流通、安全食用的调查研究,瞄准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和趋势,组织拓展,发布信息,推介成果,开展培训,提供咨询;

(三)服务社会。通过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对“菜篮子”与城市供给间的热点、焦点问题探索破解之道,倡导并组织会员开展各类科普、教育活动;

(四)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的争议;提出有关的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五)对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本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必要时可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六)办好一刊(上海蔬菜)一报(蔬菜信息)一网(http://www.vera.sh.cn)。

(七)根据需要,制定有关的规则和制度。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调查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产品推介、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编辑出版、科普教育、会展招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本会不以“研究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本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优秀人士;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本章程的法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术年会同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重要事项,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 不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有关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的;

(二)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完成会长交办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分别为秘书处、信息处。(秘书处办公地址:普陀区华池路5851203室;信息处办公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1000号(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奉浦园区内)。内设办事机构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另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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